一、項目概況
福建名牌產品是指福建省行政區域范圍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組織生產且質量在省內同類產品中處于先進水平,市場占有率和知名度居省內行業前列、社會滿意度高、具有較強市場競爭力、并經評定,省政府授予“福建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
二、主要條件
(一)申報產品主要經濟指標
申報產品前一年的市場銷售額必須達到規定的要求,且其前一年的納稅額與市場銷售額的比例(或前三年的納稅額與前三年市場銷售額的比例)不得低于1.5%,符合國家有關減免稅政策的產品必須有主管稅務機關的證明(減稅產品減稅額可視同為納稅額,免稅產品不受此規定限制)。申報產品前一年的市場銷售額具體要求為:
1.工業品市場銷售額達到1.2億元以上。屬于下列情況的分別按以下要求:
(1)新申報列入國家產業政策調控的以下幾類產品和部分傳統產品:
①危險化學品、冶煉鋼鐵制品達到5億元以上;
②普通硅酸鹽水泥達到3.5億元以上;
③建筑陶瓷、建筑石材等產品達到3億元以上;
④消防、印染等產品達到2.5億元以上;
⑤化工(林產化工、林化產品除外)、涂料(該兩類產品中的危險化學品按①規定)、藥品、衛生陶瓷、日用陶瓷以及工藝陶瓷等產品達到2億以上;
⑥紡織服裝、旅游鞋等產品達到1.5億元以上;
⑦加工食品(茶葉除外)達到1.8億元以上。
(2)茶葉市場銷售額達到4000萬元以上。
2.農產品(含蔬菜類、畜牧類、水果類、食用菌類、花卉、苗木類、以森林植物果或葉等為主要原料的初級食用林產品、初級水產品等)市場銷售額達到3500萬元以上。
3.軟件產品市場銷售額達到3500萬元以上。
4.特色產品(指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地理標志商標產品、農產品地理標志、中華老字號、省級及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國家政策鼓勵發展的特色文化產業。)
特色產品市場銷售額需在全省同類產品中排名前3名,并有省級行業協會的證明材料(其中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地理標志商標產品、農產品地理標志產品可由當地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該企業產品在保護范圍內排名證明材料)。并且,國家地理標志產品同時提供國家質檢總局關于該企業獲得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使用權的公告;地理標志商標產品,必須提供國家工商總局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并加蓋申請人印章,同時提供商標權利人許可使用的合同或協議;農產品地理標志同時提供農業部批準該企業使用標志的文件。國家政策鼓勵發展的特色文化產業需提供國家有關部門提供的相關文件。
(二)商標
1.申報產品的商標經國家工商總局或港、澳、臺地區注冊滿一年(按當年申報文件的截止日期計算)并在有效期內,有權合法使用,且在商標注冊證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圍之內的,可以申報和推薦。
2.使用在國外注冊的商標,或者使用外國商標與中方聯合生產的,不予申報和推薦。
(三)市場準入條件
凡是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CCC)”、“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含食品生產許可證)”、“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出口質量許可證”、“出口食品企業衛生登記備案”等市場準入管理的申報產品,必須取得相關證照。
(四)綜合
1.申報單位必須具備的主體資格:應取得企業法人或者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三年以上(含三年);
2.申報產品執行現行有效的標準。申報產品執行企業標準的,若其技術指標低于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要求的,不予申報和推薦。
3.企業(食品企業除外)須提交申報產品前3年及申報當年上半年至少2次省級及以上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包括:質監、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檢,農業、林業、海洋與漁業部門組織的農產品、林產品、水產品、飼料等的監督抽檢或例行監測,下同)的合格報告。如沒有2次省級及以上監督抽檢報告的,企業應向設區市質監局提交抽檢申請。
食品生產企業需有食品生產監管部門統一安排的前3年及申報當年上半年至少3次省級及以上監督抽檢且檢驗結果合格(企業無需提供檢驗報告,但需提供抽樣單,抽檢情況由省名評辦統一組織征求省食品藥品監管局意見)。如沒有,則不予申報。
屬于季節性農產品且無任何檢驗報告的應在上一年度向設區市質監局提出抽檢申請并匯總上報省名評辦,由省名評辦統一組織抽檢作為申報當年福建名牌產品的依據。
4.申報軟件產品必須提供軟件產品登記證書或者軟件產品著作權證書,以及獲得人社部和工信部頒發資格(水平)證書的軟件工程師達5名以上(含5名)。
5.企業污染排放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強制性排放標準的要求,有污染減排任務的應完成污染減排任務。
6.企業生產的產品能耗應達到國家及我省頒布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強制性標準。有節能任務的應完成節能目標任務(由縣級或縣級以上經貿部門出具證明)。
7.企業原材料進廠檢驗、生產工藝中的關鍵過程控制、產品質量檢驗等均配備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的計量器具,且經過計量檢定或校準合格,在合格證書有效期內使用。
8.企業應按照GB17167-2006《能耗企業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配備和使用經檢定或校準合格的能源計量器具,其中年綜合能耗5000噸標煤以上重點用能企業能源計量數據應按有關規定集中采集并與國家城市能源計量中心(福建)聯網。
9.近3年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企業,不予申報和推薦:
(1)違反國家產業政策生產的,以及國家明令禁止或淘汰工藝生產的(包括國家發改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1年修訂]》以及其他部委產業政策中規定的淘汰類產品);省政府明確特殊規定流域限定生產的企業,如在流域上游的紡織、制革、造紙、冶煉等有嚴重污染的生產企業;
(2)申報產品因產品質量問題曾有被行政處罰的;
(3)出口商品國家質量檢驗不合格或因質量問題被進口國(地區)通報的;
(4)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環境污染事件或排放不達標、一般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稅收違法行為,或有重大質量投訴、侵犯知識產權經查證屬實的;
(5)產品能耗未達到國家及我省頒布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強制性標準的;
(6)出現2年及以上經營性虧損的;
(7)企業存在其他嚴重違反國家有關質量法律法規行為的。
三、好處
A、可獲得地方政府的各項優惠政策,如征地、獎金(3-20萬元)。
B、是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企業產品質量及品牌知名度的認可,免除消費者對產品質量的顧慮。
C、是申報中國名牌產品的前提條件。
D、可以擴大企業的市場銷售額和利潤,且可迅速提升企業品牌知名度。
四、輔導流程